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6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婷
王郁雯
被 告 陳暄旻 即 陳貞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送達不合法之情,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妍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6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婷
王郁雯
被 告 陳暄旻 即 陳貞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送達不合法之情,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