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董文貴
徐嘉斌
被 告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99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14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3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零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