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被 告 陳南雄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695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上午9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柒拾貳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