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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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翔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玉鳳 人債務人 賴騰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