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
原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廣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50平方公尺,按民國111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元(即50平方公尺770元=3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