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901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告 柏羽肜

柏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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