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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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961號
原   告  梁雅淇
被   告  何亮
上列當事人間妨害自由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
簡附民字第74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共同參加登山社活動而結識,嗣被告因
誤認原告對其有意而生逾越分際之舉動,原告遂斷絕與被告
之聯繫,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6年5月16日15
時許起至同年月21日8時38分許止,陸續傳送「到時我們玉
石俱焚」、「今天妳如果有來,只會給你潑水警告一下,下
次就不是水了」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恐嚇簡訊予原告
,復於同年6月14日12時25分許,遞送記載欲將二人間涉及
私德之私事送予他人知悉,並將帶被告下地獄等內容之信件
至原告住處信箱,另於同年5月19日8時18分許將原告涉及
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且足毀損原告名譽之私事以簡訊傳送
至原告之山友即訴外人 李美足 使用之手機使其知悉,又於同
年6月23日1時20分許將數份記載僅涉原告私德而足毀損原
告名譽之私事之信件,發送予原告所住社區之其他住戶閱覽
。被告前開行為已使原告心生恐懼,且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嚴重減損,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及名譽權甚鉅,造成原告
受有精神上痛苦,並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患有恐慌、躁鬱及憂
鬱等情形,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初係原告玩弄伊之感情在先,伊才犯下本件刑
事案件,如原告當初能出面解釋清楚亦不會有後續之問題,
故原告自須負大部分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即明。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傳送恐嚇簡訊及發送信件之方
式公然散布僅涉原告個人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之事予原告
之山友及原告所住社區之住戶知悉,致原告心生畏懼,並使
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受到貶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信件及LINE對話記錄等件為證(見本院106年度簡附
民字第74號卷第10頁、第13頁至第16頁背面),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
(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應堪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故
意不法侵害其自由權、名譽權而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洵屬
有據。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51年臺上字第223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率爾對
原告傳送恐嚇簡訊,復對原告親友、鄰居傳送前揭攸關原告
個人隱私核心、僅涉私德之簡訊、信件,使原告難以正常生
活,身心俱創,衡此侵害自由權、名譽權之情節非輕,兼衡
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財產所得資料,認原告請求之
精神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
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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