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林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18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江林芳蘭 於民國88年5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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