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莉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惠珠
       小沢美瑛  原住日本國群馬縣高崎市新町2631番地
       劉得民   原住新竹縣○○鄉○○路○○○號
       劉蓮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0月31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肆佰壹
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記載,應更正為「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
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馥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