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6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27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