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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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6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27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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