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豊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2年9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9.99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862,452元(計算式:229,080,532元+〈美金2,260,000元×匯率29.99200〉=296,862,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7,899元,扣除前繳500元外,尚應補繳2,407,3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