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 蔡榮雄
蔡炳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錦瑞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69,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僅繳納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5,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