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楊源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楊金坤
楊進發 楊茂祥 楊國濱 楊辰雄 楊仲文 楊清山 楊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1731-16、1731-18、1731-20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252、
184、19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均為5/16,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1萬6,000元((252+184+196)×5/16×1,600元=31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