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相對人林炎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炎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林炎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住○○市○○區○○○路00巷00號)於民國76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林炎爐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炎爐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因行方不明,自58年12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69年8月1日辦理印鑑登記後,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林炎爐於58年12月25日列為失蹤人口、69年8月1日辦理印鑑登記後,未再有任何辦理戶籍案件,失蹤已逾7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亡字第29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林炎爐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聲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林炎爐失蹤滿7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準此,失蹤人林炎爐雖自58年12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然於69年8月1日仍辦理印鑑登記,惟此後即未再有任何辦理戶籍等紀錄,可認相對人至遲係自69年8月1日失蹤,計至76年8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