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2號
原   告  陳俊旭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   告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前分別就新北市○○路及台北市○○
○路兩地之建築裝潢工程,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及同年9
月16日於裝潢工程之工地議訂立鋁窗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
爭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連工帶料向被告承攬施作鋁窗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即被告為建築裝潢統包,原告為小包
商,系爭工程總價原為新臺幣(下同)330,940元(其○○
○區○○路鋁窗工程款為276,300元,台北市○○○路鋁窗
工程款為54,640元),嗣兩造合意議價後,最終之工程議價
款為310,000元(即新北市○○區○○路鋁窗工程款議價為
260,000元,台北市○○○路鋁窗工程款議價為50,000元)
,原告並提供被告系爭工程之估價單作為系爭承攬契約之依
據,雙方約定於鋁窗工程完工時交付報酬,嗣原告於106年
9月30日將系爭工程全部施作完畢,並經被告驗收確認無誤
,詎被告卻未依約給付工程款310,000元,迭催未獲置理,
為此, 爰依 承攬契約關係提起本件,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完工照片、LINE對話紀錄等
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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