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二七0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違反勞動基準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二案件之判決正本二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