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丁○○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乙○○等三人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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