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