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 廖純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潘風明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上所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潘風明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即伯叔姑舅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表堂兄弟姊妹)及其他現存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所欲指定之遺囑執行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同意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