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債權人 林徐金蓮 債權人 林洧羚 債權人 陳碧華 債權人 邱玉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對第三人 吳雲鶯 有何債權存在(按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會首應於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於會首代為給付後,始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則如第三人吳雲鶯已代為給付,尚難認債權人對其有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