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蘇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春香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
○○○巷○弄○號2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
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
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
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
,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