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張芸榕
被 告 林 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不肯退還其不當得利,始生本件訴訟
,原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路途遙遠不便,爰聲請裁
定將本案移送新北地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6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且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
憑,本院即有管轄權,故原告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新北地院管
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