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梁秀琴
被   告  梁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由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
第1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以補正狀陳稱其
欲被告賠償50萬元(見本院卷第11頁),並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7日調解程序時,向至庭之被告陳稱其「願以50萬元
來成立調解」,有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4頁),堪認原告業於調解程序擴張請求金額;復經本院於
106年3月10日確認原告變更後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50萬元,及自調解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2頁背面),經核
其性質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胞妹,雙方因家庭糾紛生有爭執,
詎被告竟分別於104年8月17日、8月23日,在桃園市○○
區○○路○○巷○○號9樓,透過電腦連線至臉書網站,以帳號
「梁家翎」名義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後(下稱系爭帳號),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系爭帳號動態留言板,張貼如附
表所示之留言(下稱系爭留言),由此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而使其名譽受損,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三、被告則以:系爭留言均是被告基於原告作為所做出之陳述,
然因前開事實涉及私德,被告先前不懂法律,現在被告願承
認錯誤,並願意於合理範圍內給付賠償;然被告業因原告要
求,於105年1月5日在系爭帳號之動態留言板公開道歉,
但原告不僅於道歉後屢次以電話恐嚇被告,甚至將附有個資
之刑事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書上傳網路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網路於系爭帳號
張貼系爭留言等情,業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2頁反
面),並有原告所提系爭留言影像截圖被告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被告亦因此經刑事起訴,本院並以
105年度簡字第177號判決被告犯加重誹謗罪,應執行拘役
50日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5頁至第7頁),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如上述經被告於言
詞辯論時在法官前自認者,且具前開證據可為佐證,自可信
原告該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是須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
告可請求被告之賠償金額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
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尚須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
例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
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
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
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蓋
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
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
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
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
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未論民刑事領域,即
便行為人誹謗之事具有真實性,然該等事實若僅涉及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行為人仍不得恣意傳遞該等足以貶損他
人社會評價之訊息,自屬當然。
㈡、經查,觀諸系爭留言之內容,堪認均屬被告就兩造間彼此互
動、及原告與親人間之所為,依其感知所為之事實陳述及意
見表達,難認此等訊息與公共利益有何關係,足認此等訊息
僅屬涉及私德一事;被告對其有該刑事案件所認定之行為亦
不爭執,且該等行為已影響到外界對原告之社會評價,以致
原告名譽受損,是原告主張被告成立故意侵權行為乙節,自
堪以認定。依上所述,原告自得就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
,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㈢、再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利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因被告於網路上所發表之言
論,已使不特定之人均觀看知悉,社會評價顯受貶損,並致
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自屬有據。佐以原告國中畢業、目前為家管(見本院卷第43
頁);被告為高中畢業、目前從餐飲業(見本院卷第33頁、
第43頁),另徵兩造財產狀況,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背面)。本
院審酌之身分、地位、資力、原告受害程度等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5,000元為允當,逾此部分,請
求則無理由。
六、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後,於本院調
解程序進行時即105年10月17日擴張聲明且為被告所知悉(
見本院卷第14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調解期日翌日(
即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
0元及自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儲鳴霄
【附表】
┌──┬───────┬──────────────────────────────┐
│編號│時間│留言內容│
├──┼───────┼──────────────────────────────┤
│1│104年8月17日│是丫~有時再怎麼解釋都是多餘的。。。。。。│
││凌晨3時23分許│但這口氣我永遠吞不下去!│
│││我的親姐姐,在20多年後的現在,居然向其他家人說,我在18歲時,│
│││曾向她借8萬給1個男人花用。│
│││我曾非常火大向家人反駁和解釋,但家人似乎不太完全相信我,覺得│
│││她應該不會無中生有。只能說有錢真好,這女人把白的說成黑的,都│
│││有人相信。(況且她還是害母親兩次輕生的人)│
│││但我想請問~如果18歲的妹妹不懂事,要借錢給男人花,難道22歲│
│││的姊姊也不懂事,在不告知家人的情況下拿出這筆錢嗎?……│
│││況且,不是800或8000,而是8萬,對當時18歲的我或22歲的她,都是│
│││一筆不小的數目。│
│││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稱,縱使妳比較有錢,也不能亂說話。│
│││算了,腦殘的妳常常說話不經大腦,也只有一樣腦殘的人才會相信這│
│││鬼話。│
│││妳~對現在的我來說,只是一個陌生人,一個沒腦的女人。。。。│
│││。。│
│││(還好我老公知道我的為人,也相信我)│
├──┼───────┼──────────────────────────────┤
│2│104年8月23日│梁秀琴~現在叫Candy是吧(取這英文名會不會太噁心了)│
││晚上8時57分許│妳一下說我18歲時跟妳借8萬給男人花│
│││一下又說借8萬是拿去標會│
│││現在是怎樣話是可以隨便亂說是嗎│
│││不要在人前裝一副好女人樣│
│││人後卻不斷傷害妳的家人│
│││請問妳娘家的人和婆家的人哪一個沒被妳嫌棄過│
│││還有孝順妳媽請心甘情願│
│││不要爽時就給她錢對她輕聲細語│
│││不爽時就對她大呼小叫叫她滾出去│
│││我管妳是精神異常還是憂鬱症│
│││有病就去看醫生│
│││否則別怪我告妳誹謗為自己討公道│
│││(全家人沒有一個人沒被妳傷害過)│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