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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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0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政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計算違約金之本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