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兼債務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對人 陳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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