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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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彭欣喜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天雲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邱天雲、 邱阿壽邱仕章邱仕球邱雲光王蓉芬邱紹吉邱宇君邱淑敏邱炤炯邱淑珍邱淑珠 、洪鳳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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