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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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彭欣喜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天雲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邱天雲、 邱阿壽 、 邱仕章 、 邱仕球 、 邱雲光 、 王蓉芬 、 邱紹吉 、 邱宇君 、 邱淑敏 、 邱炤炯 、 邱淑珍 、 邱淑珠 、洪鳳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