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 賴明聰 被告 李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部分有關「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部分有關「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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