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 賴明聰 被告 李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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