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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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89號聲請人 李國瑞 相對人 李名津
李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調字第1390號審理在案,聲請人依法固應繳納聲請費,惟聲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自109年4月1日失業迄今,經濟狀況困窘,無資力繳納本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戶口名簿影本、聲請人全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聲請人女兒就學貸款資料、聲請人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度至108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依序為新臺幣(下同)631,735元、511,856元、473,179元,名下雖有房屋、土地、汽車各1筆,財產總額為1,691,300元,惟上開房屋、土地即聲請人請求分割現屬兩造公同共有之財產,聲請人無法單獨為自由之使用、收益或處分,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