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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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 李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名津李雅雯 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被繼承人 李淑玲 全部遺產範圍或全體繼承人同意就遺產一部分割之協議,暨其遺產總價額及分割方法,並提出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繳證明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判決)。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李國瑞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李淑玲如附表所列遺產與他繼承人即被告李名津、李雅雯為分割,而遺產分割事件應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一體分割,已如前述。惟觀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14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㈠第137至142頁),李國瑞該案陳稱曾取走被繼承人李淑玲所遺之浪琴表2支、黃金身分證1件、黃金項鍊1件、黃金戒指1件、黃金墜子6件、鑽石戒指6件、鑽石墜子2件、紅寶戒指2件、藍寶戒指1件、玉墜子4件等物品(下稱系爭物品)(見本院卷㈠第139頁),可知被繼承人李淑玲之遺產至少尚包括系爭物品,原告本件請求分割遺產未含系爭物品,顯僅請求分割一部遺產,然本件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就遺產一部分割,故本件遺產範圍未臻明確,致本院尚難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查報被繼承人李淑玲全部遺產範圍暨起訴時遺產總價額,其遺產總價額依據,並提出國稅局就該等遺產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繳證明書;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該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
㈡、倘原告僅就如附表所列遺產請求分割,尚應證明已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分割之請求,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之協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詩雅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淑玲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財產項目價值/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建物(光華段18029建號)暨坐落同區段1411地號土地待原告查報登記為繼承人之一人,另二位繼承人獲補償金;或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由原告先行墊付之管理費及水、電、瓦斯費,應自李名津、李雅雯所得價金歸扣之。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114元按應繼分比例各1/3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1,915元同上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存款14,678,633元同上5永豐商業銀行存款47元同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2,813,492元同上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5,781,477元同上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324元同上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92元同上10第一商業銀行存款87元同上11彰化商業銀行存款122元同上12中華郵政存款63元同上13板信商業銀行存款16元同上14蘆洲區農會存款194元同上15新光金股票1,763股21,420元同上16福懋科股票2,000股72,000元同上17板信股票348股3,754元同上18李淑玲住處(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所留遺產現金98萬8仟元(銅板2萬元+皮包內8萬8仟元+抽屜內現金88萬元)988,000元待原告查報19外幣鈔票待原告查報待原告查報20黃金身分證1件、黃金項鍊1件、黃金戒指1件、黃金墬子6件、鑽石戒指6件、藍寶石戒指1件、紅寶石戒指2件、鑽石墬子3件、玉墬子4件、18k金項鍊4件、浪琴錶2件待原告查報待原告查報21香奈兒名錶1件、有價名錶10件、玉手環1件、玉珮2件、黃金及白金項鍊15件、有價戒指15件、黃金大鈔1件、運動會紀念金幣34枚待原告查報待原告查報22冰箱1台、電視2台、洗衣機1台、多功能音響1組、窗型冷氣3台、分離式冷氣1組、瓦斯爐1台、抽油煙機1台、烤箱2台、藝術水晶1座待原告查報待原告查報23馬爾濟斯犬1隻待原告查報待原告查報24手機3件待原告查報待原告查報總價待原告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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