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三二號
自訴人百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枝敏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