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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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廖恂英
被 告 陳靜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