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38,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6,737元│99年5月25日起至│百分之1.68│99年5月25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6元計算。││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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