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洪瑞卿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林憲嘉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