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林俊學
林宗凱 被告 吳正義
吳川福 吳輝 臨雲龍宮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聰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三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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