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63號聲請人 曾月嬌 相對人 趙進發 關係人 趙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趙進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曾月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趙進發之監護人。
指定趙偉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趙進發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11日因交通意外,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趙偉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相對人插鼻胃管、無法說話,眼睛可睜開、但無法看向呼叫方向,手也無法自主活動。並斟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沈正哲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103年5月11日車禍後,造成腦部出血,因此腦部損傷,造成左側肢體全癱、右側肢體偏癱,且無法有意思表達(完全無法有言語溝通),上述情形已持續四個月無完全改善,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9月9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趙進發之配偶,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趙進發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及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趙進發與聲請人育有五名子女,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趙進發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趙進發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趙偉宏係受監護宣告人趙進發之長男,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趙進發之其他子女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