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除更正及補充記載如下,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1、犯罪事實欄:
⑴、第1行之「下午10時」,更正為「晚上9時許」。
⑵、第3行到第6行之「仍於同日10時許,駕駛其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33號前時,不慎與騎乘腳踏車之甲○○發生擦撞,」,更正及補充記載為「仍於同日晚上9時許,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上開路邊攤,而於同日晚上9時43分許,在高雄市○○路○○號前,以『逆向、跨越對向車道』方式倒車時,不慎與騎乘腳踏車之甲○○發生擦撞,」。
⑶、增列「乙○○前因違反票據法,於70年1月19日經判處拘役10日確定,除此既無其他前科紀錄」。
2、證據欄:
⑴、增列「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⑵、增列「被告於偵查時雖供稱:約晚上10時許開車欲前往
正忠路上之旅館等語,惟查車禍發生時間為晚上9時43分(參警卷所現場照片上所載之犯案時間),因此起訴書認車禍發生時間為晚上10時許,容有錯誤。又參酌被告於偵查中所稱車禍發生前,係從當晚9時許開始喝酒等語(參偵卷第4頁筆錄),應認被告酒後開始駕車之時間,亦為晚上9時許」為理由。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行為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於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應依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之,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說話含糊、腳步不穩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7倍;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至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 蔡志中 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故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即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因該0.55毫克之數值,係經由實際偵測所得之統計值,為經驗科學上所肯定之客觀實驗數據,是以該數值作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不僅不違反經驗法則,且免舉證之困難。準此,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應認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若數值在此之下,仍須輔以客觀事實,方可認定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並應由檢察官就此負舉證責任。
三、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1毫克,依前揭說明,應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再參酌被告酒後駕車發生車禍等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除上開違反票據法之案件外,並無其他前科,品性尚稱良好,惟本次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0‧61毫克,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0.25毫克甚多,仍不知謹慎,而駕駛具有高度危險性之自用小客車,更以以「逆向、跨越對向車道倒車之高度危險方式」行駛,無視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致與人發生車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所生危害(被害人之傷勢非輕),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盧聰明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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