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士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