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 李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小芬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7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01年6月25日及10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80萬元,利息按年息6.88計付;⑵230萬元,利息按年息3%計付,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如有逾期繳攤本息,除按原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則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然相對人自105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共尚欠本金2,337,841元及其中,⑴2,082,696元,按年息
2.93%計付之利息;⑵255,145元,按年息6.73%計付之利息,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則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依相對人簽立之借據契約及房屋借款契約書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二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3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心鄉│仁華││272│建│00│01│22.11│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0│彰化縣埔心鄉大│彰化縣埔心鄉仁│3層鋼筋混凝土,│1層:55.44;2層:55.44;3│陽台:4.48│全部│││││新路241號│華段272地號│住家用│層:45.93;合計:1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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