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原告 何元 受
黃麗卿 被告 翁裕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