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吳孟燕 (住址詳卷)
童友朝 (住址詳卷) 洪滿惠 (住址詳卷) 吳瑞聰 (住址詳卷)曾真(住址詳卷)曾理(住址詳卷)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昭維 (住址詳卷)
吳青宜 (住址詳卷)被告 張峻岳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7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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