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元晉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蔡奉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蔡元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元晉於民國105年6月4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05年6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內僅泛稱判決殊難令上訴人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