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0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葉美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玖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叁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