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陳婷玉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