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原告力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告 亨欣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街二之二號;又本件執行事件,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其執行法院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故第三人就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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