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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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九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被告丁○○
乙○○被告甲○○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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