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5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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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5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下午3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條款、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戶口
查詢單、帳單查詢單、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及持卡人交
易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徐麗紅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1502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參萬壹仟柒佰壹拾│95年11月23日起│9.99﹪│95年11月23日起│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壹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
├──┼────────┼───────┼────┼───────┼─────────┤
│002│貳拾玖萬柒仟零壹│95年10月21日起│9.99﹪│95年11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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