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任順 律師
相 對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加給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
121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姜悌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督促程序費用(支付命令)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    11,583元
合計   12,583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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