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52號
原 告 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4月19日上午9時25分,被告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