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陸
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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